辦理案件應備事項

為了您的案件能迅速確實且有效地辦理,
辦理案件前,請先備妥所需的相關文件,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若有任何問題,亦可聯繫我們,本所竭誠為您服務!

  • 1.注意目前已經改為登記婚,結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發生效力。
    2.請於預定結婚日前七天,由一人攜帶新郎、新娘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公證櫃臺登記。
    3.新郎或新娘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及外交部覆驗。
    4.新人未滿20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行到場。測試文件
    5.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提早三十分鐘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所報到。
    6.新人及證人服裝以整潔、大方為原則,避免穿 著短褲及拖鞋。
    7.公證費1000元,假日或非上班時間1500元,外出辦理依規定加收體驗費及交通費。

    文件下載: 結婚申請書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所有到場者之身分證及印章

    貸與人、借用人(註)

    2.

    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第一類謄本

     

    3.

    最新一期房屋稅單/稅籍證明/財產卡

     

    4.

    宿舍借用契約

    一式三份,簽約日期勿先填

    5.

    機關代理人請攜帶公文/授權書、身分證、印章。

     

    6.

    借用人無法前來,代理人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及授權人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以及加蓋印鑑證明書上相同印鑑章之授權書。

     

    *如為部份範圍出借者,應附平面位置圖。

     

     

  • 訂立房屋借用契約時若經公證,可約定強制執行條款,於借用人借用期滿不交屋時,不再需要耗時耗費透過訴訟,可逕聲請強制執行,捍衛自己權益。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所有到場者之身分證及印章

    貸與人、借用人(註)

    2.

    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第一類謄本

     

    3.

    最新一期房屋稅單/稅籍證明

     

    4.

    房屋租賃契約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5.

    公司法人(或商號),請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最新的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核發之正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抄錄本)及公司大小章。

    如為籌備中之公司,請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註: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應附平面位置圖。

    若本人無法前來,代理人需攜帶文件

    (1)代理個人: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不限定用途)、 授權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本人該印鑑章)。
    (2)代理公司:
    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授權書(需蓋用與變更登記表左上角相符之大小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核發之正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抄錄本)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建議本人親自辦理,若父母兄弟姊妹代辦請先與大陸該省份單位確認

    父母兄弟姊妹代辦,另需帶得證明親屬關係之戶謄、身分證

    2.

    單身聲明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現戶戶籍謄本

    五日內申請且記事欄不得省略,至少五份(註)

    4.

    曾結過婚者,依情況提供

     

    (1)

    配偶去世者:死亡證明書

    向戶政申請至少五份

    (2)

    已離婚者: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大陸離婚證謄本

    向戶政申請至少五份

    註:單身證明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應備文件之項次3、4。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2.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前。 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 1.到大陸地區結婚者,依大陸地區法律,需提出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證明。 2.由本人、父母或兄弟姊妹,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 3.請向大陸地區結婚對象查明其姓名、出生、居民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便填寫。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本人無法親自前來、非親屬代辦或無法證明親屬關係,代理人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不限定用途)、 授權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本人該印鑑章)

    親屬代辦,另需帶得證明親屬關係之戶謄、身分證及被代辦者身分證影本

    2.

    出生證明

    至少兩份,可向戶政(若已登記)或醫院申請(註)

    若為醫院/診所核發,請見註1

    註:

    *如為大陸地區使用,至少申請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出生證明(謄本)。

    如為其他地區使用,至少兩份包括到場者帶走一份、本所留存一份,應視需求份數多申請出生證明(謄本)。

    *註1:請先向核發單位確認查證窗口聯繫方式(單位、人員、電話、傳真及可聯繫時間),俾利本所盡速查證,若醫院要求至現場查證,將另產生差旅費。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 因移民或出國探親等事由而須出示出生證明時,倘出生證明已遺失,可辦理中文或英文版之出生事實宣誓書代替之。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如辦理英文版,另需護照影本。

    可由生父/生母宣誓,或由已成年子女宣誓

    2.

    出生宣誓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至少兩份(註)

    4.

    出生證明書

    視使用單位要求

    註:

    *如為大陸地區使用,宣誓書至少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戶籍謄本。如為其他地區使用,至少兩份包括到場者帶走一份、本所留存一份,應視需求份數多申請戶籍謄本。

    *若辦理英文版,戶籍謄本亦應申請英文版。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文件下載: 測試圖片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翻譯者之身分證、印章

    需翻譯者本人前來辦理

    2.

    翻譯好之出生證明

    攜帶電子檔,俾利修改

    3.

    被翻譯之出生證明

    至少兩份,可向戶政(若已登記)或醫院申請(註)

    若為醫院/診所核發,請見註1

    註1:請先向核發單位確認查證窗口聯繫方式(單位、人員、電話、傳真及可聯繫時間),俾利本所盡速查證,若醫院要求至現場查證,將另產生差旅費。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及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 2.需要認證之出生證明書(份數,依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出生證明書內出生兒姓名如需註記者,請先請出生醫院或證明單位註記。 3.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證明如係私人發給者,必須到發證單位認證,另加收旅費500元。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如有到現場查證之必要者,亦同。 4.出生證明遺失,無法再獲得補發;或者出生證明製發單位已經不存在,無法認證者,實務上有下列二種作法,請預先詢問您準備攜往使用之單位確實可行後採用: ◾以出生宣誓書代替,詳參考下一項文件{出生事實宣誓書}說明。 ◾至當初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影印當初檢附之出生證明,由戶政事務所蓋章證明與原本無誤後,以 該影本認證。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建議本人親自辦理,若父母兄弟姊妹代辦請先與該國確認是否可行

    父母兄弟姊妹代辦,另需帶得證明親屬關係之戶謄、身分證

    2.

    單身聲明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現戶戶籍謄本(註1)

    五日內申請且記事欄不得省略,至少兩份(註2)

    4.

    曾結過婚者,依情況提供

     

    (1)

    配偶去世者:死亡證明書

    向戶政申請至少兩份

    (2)

    已離婚者: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大陸離婚證謄本

    向戶政申請至少兩份

    註:若辦理英文單身證明,應備文件(戶謄及證明書)應申請英文版。

                     菲律賓近期要求戶謄須中英皆備。

    英文戶謄申請時間通常超過一周,辦理公證前應於五日內再申請一份中文戶謄供本所留存。

    註1:越南需要申請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註2:單身證明兩份包括到場者帶走一份、本所留存一份,應視實際需要增加應備文件項次3、4之份數

    *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1.本人身分證、印章,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有些地區允許父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記載請求人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請民眾與需用單位確認。 2.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多帶一份,公證處留存)。 3.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依持往地區要求(如大陸地區),必須以離婚協議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附件作為證明者,請另向戶政事務所聲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份數同前。 4.公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

  • 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後,對於租金欠繳、未給付違約金或租約到期返還房屋等問題,不需耗時耗費透過訴訟,可逕聲請強制執行,捍衛自己權益。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所有到場者之身分證及印章

    房東、房客及連帶保證人(若有)(註)

    2.

    房屋所有權狀/建物第一類謄本

     

    3.

    最新一期房屋稅單/稅籍證明

     

    4.

    房屋租賃契約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5.

    公司法人(或商號),請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最新的變更登記表及公司大小章。

    如為籌備中之公司,請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註: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者,應附平面位置圖。

    *若本人無法前來,代理人需攜帶文件

    (1)代理個人: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不限定用途)、 授權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本人該印鑑章)。
    (2)代理公司:
    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授權書(需蓋用與變更登記表左上角相符之大小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核發之正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抄錄本)

  • 請於簽約及交付借款前先來電/Line預約辦理公證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契約雙方之身分證及印章

    2.

    金錢借貸契約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當日匯款紀錄

     

    *若本人無法前來,代理人需攜帶文件:

    (1)代理個人: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不限定用途)、 授權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本人該印鑑章)。
    (2)代理公司: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授權書(需蓋用與變更登記表左上角相符之大小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核發之正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抄錄本)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2.

    結婚/離婚事實宣誓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現戶戶籍謄本

    五日內申請且記事欄不得省略,至少兩份(註)

    4.

    辦理結婚事實宣誓書須提供:結婚證明書

    向戶政申請至少兩份

    5.

    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須提供: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大陸離婚證謄本

    向戶政申請至少兩份

     

    註:

    *如為大陸地區使用,單身證明至少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應備文件之項次3、4、5。

    如為其他地區使用,至少兩份包括到場者帶走一份、本所留存一份,應視實際需要增加應備文件項次3、4、5之份數。

    *若辦理英文版,應備文件(戶謄及證明書)亦應申請英文版。

    *英文戶謄申請時間通常超過一周,辦理公證前應於五日內再申請一份中文戶謄供本所留存。

  •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如辦理英文版,另需父母子女護照影本。

    父母雙方須到場

    2.

    監護委託書

    至少一式兩份(註)

    3.

    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

    註:

    *如為大陸地區使用,至少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翻譯者之身分證、印章

    需翻譯者本人前來辦理

    2.

    翻譯好之文件

    攜帶電子檔,俾利修改(註)

    3.

    被翻譯之文件

    若為國內公/私機關核發,請見註1

    若為國外文件,請見註2

     

    註:文件應完整翻譯(包括製發人、製發日期、文號、章戳等),涉及姓名翻譯時,需攜帶護照等相關證明。

    註1:請先向核發單位確認查證窗口聯繫方式(單位、人員、電話、傳真及可聯繫時間),俾利本所盡速查證,若需至現場查證(如醫院、公司),將另產生差旅費。

    註2:國外文件(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結婚證書等)需先經外交部駐外使館驗證。

  • (如果繼承人全部到場同時辦理親屬關係聲明書、拋棄繼承聲明書、處理繼承遺產授權書,相同的應備文件不必重複申請)

    親屬關係聲明書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須由其中一位繼承人親自辦理

    2.

    聲明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戶政核發)及除戶謄本

    至少五份(註)

    4.

    全部繼承人共戶時的戶籍謄本(手抄本)、全部繼承人的現戶戶謄

    至少五份

    5.

    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要附上其除戶謄本

    至少五份

     

    註:

    *至少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項次3、4、5文件。

     

    拋棄繼承聲明書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拋棄繼承者之身分證

    須由拋棄繼承者親自辦理

    2.

    聲明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戶政核發)及除戶謄本

    至少五份(註)

    4.

    拋棄繼承者的現戶戶謄

    至少五份

    5.

    拋棄繼承的遺產證明文件

    正本

    6.

    拋棄繼承的遺產價值證明文件

     

     

    註:

    *至少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項次3、4文件。

     

    處理繼承遺產授權書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授權人之身分證

    須由授權人親自辦理

    2.

    授權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戶政核發)及除戶謄本

    至少五份(註)

    4.

    授權人的現戶戶謄

    至少五份

    5.

    繼承的遺產證明文件

    正本

     

    註:

    *至少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項次3、4文件。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繼承人之身分證

    須由繼承人親自辦理

    2.

    切結書

    本所備有例稿,可至本所填寫

    3.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4.

    行照

    行照遺失,則以車輛之原始車籍資料替代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本人無法親自前來、非親屬代辦或無法證明親屬關係,代理人應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本人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不限定用途)、 授權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本人該印鑑章)

    父母兄弟姊妹代辦,另需帶得證明親屬關係之戶謄、身分證及被代辦者身分證影本

    2.

    畢業證書/成績單

    註:請先向學校確認查證窗口聯繫方式(單位、人員、電話、傳真及可聯繫時間),俾利本所盡速查證。

    公證費用 中文:新台幣500元;若附記外文:新台幣750元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若為員工來辦,本所需與公司查證(註)

    2.

    服務證明

     

    3.

    勞保投保資料

     

     

    註:本所需至公司查證服務證明確為公司核發,故請先向公司確認查證窗口聯繫方式,

    (單位、人員、電話、地址及可聯繫時間),俾利本所盡速查證。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到場者之身分證

    本人無法親自前來、非親屬代辦或無法證明親屬關係,代理人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需不限定用途)、 授權書(應由本人親自簽名,並蓋用本人該印鑑章)。

    父母兄弟姊妹代辦,另需帶得證明親屬關係之戶謄、身分證及被代辦者身分證影本

    2.

    欲辦理之良民證/身分證/護照/戶籍謄本

    註:欲辦理戶籍謄本者,至少申請兩份(一份本所留存)。如為大陸地區使用,至少五份包括到場者帶走兩份、本所留存一份、海基會兩份,若到場者需更多份,需視需求份數多申請戶籍謄本。

    *欲辦理戶籍謄本者,請至戶政機關申請紙本且切勿分開申請避免不同號。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所有到場者之身分證

    共同投標之公司負責人(註)

    2.

    共同投標協議書

    至少兩份(註)

    3.

    公司最新的變更登記表及公司大小章

     

     

     

    註:若負責人無法前來,代理人請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授權書(需蓋用與變更登記表左上角相符之大小章)、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核發之正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抄錄本)

    註:本所留存一份。

  • 應備文件

    項次

    文件

    備註

    1.

    所有到場者之身分證

    得標之公司負責人

    2.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

    至少兩份(註)

    3.

    公司最新的變更登記表及公司大小章

     

    註:本所留存一份。
    另本所需至銀行查證保證書確為銀行核發,故請先向銀行確認查證窗口聯繫方式(單位、人員、電話、地址及可聯繫時間),俾利本所盡速查證。
    *若負責人無法前來,代理人需攜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授權書(需蓋用與變更登記表左上角相符之大小章)、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核發之正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抄錄本)